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民辖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照华、陈国华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陈照华,陈国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照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帝都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刑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因与陈照华、陈国华、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社区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过程中,腾讯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且陈照华、陈国华认为的所谓侵权服务器在深圳市,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均在溧阳市,故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的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驳回腾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上诉人腾讯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在于: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二、陈照华、陈国华认为侵权的服务器在深圳市;三、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利于查明事实及案件的审理。被上诉人陈照华、陈国华、天涯社区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综上,陈照华、陈国华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溧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腾讯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是飞烨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