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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商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姚春汉与王付争、朱美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付争,朱美娥,姚春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菏商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付争,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美娥,农民,系王付争之妻。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忠秋,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春汉,农民。上诉人王付争、朱美娥因与被上诉人姚春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付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秋、被上诉人姚春汉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春汉诉称,姚春汉向王付争提供外墙保温板,王付争收货后未付款,只是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了欠条。经姚春汉多次催要,该款至今未付,为此请求判令王付争及其妻共同偿还欠款86942元。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付争辩称,姚春汉提供的部分保温材料被开发商工程部抽查为不合格产品,王付争为此被罚款20000元,并拆除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为此王付争支付工人工资、材料费等费用共计61000元,该损失应由姚春汉承担。原审被告朱美娥辩称,朱美娥与姚春汉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姚春汉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付争在承包北城国际2号楼外墙保温施工期间,从姚春汉处购买外墙保温板。2014年8月20日,王付争向姚春汉出具欠款106942元的欠条一张。同年9月1日,王付争还款20000元。王付争提供信阳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城国际项目部工程部于2014年5月1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王付争在北城国际2号楼外墙保温施工过程中,购买姚春汉的外墙保温板一车(180件,计64.8m³),经工程部抽查为不合格,责令王付争将已经用于施工的712㎡保温板全部拆除,没有使用的部分清除出场,并给予王付争2万元的罚款。王付争提供了2万元的罚款单和支出工人工资、保温板等合计41028元的返工费用清单,反诉要求姚春汉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原审法院认为,王付争从姚春汉处购买外墙保温板,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付争并于2014年8月20日向姚春汉出具了欠条,王付争应当按实际欠款额支付货款。由于该欠款属于王付争与朱美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朱美娥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付争提供信阳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城国际项目部工程部的证明、罚款单、返工费用清单等证据,主张因姚春汉提供的外墙保温板质量不合格,要求姚春汉赔偿损失60000元,因外墙保温板质量是否合格应该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该鉴定程序应由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三方共同取样封存,而信阳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城国际项目部工程部并非专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其检查意见不能作为本案认定姚春汉提供的外墙保温板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故王付争的反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王付争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姚春汉外墙保温板款86942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朱美娥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付争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974元,保全费820元,由王付争、朱美娥负担;反诉费1300元,由王付争负担。上诉人王付争、朱美娥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王付争提供了姚春汉部分保温材料质量不合格的证据,王付争为此也受到罚款、返工等实际损失,该60000元损失的费用应由姚春汉承担。并且朱美娥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姚春汉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王付争拖欠姚春汉外墙保温板款8694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付争辩称因姚春汉的部分保温材料质量不合格,王付争受到罚款、返工等60000元的经济损失,并提供了信阳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城国际项目部工程部的证明、罚款单、返工费用清单等证据。因信阳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城国际项目部工程部的证明及罚款单在效力上仅属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原审法院认为外墙保温板质量是否合格应该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程序也应由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三方共同取样封存,并无不当。王付争欲依据信阳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城国际项目部工程部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姚春汉提供货物的质量问题,证据显然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姚春汉的部分货物存有质量问题。特别是王付争主张发现货物质量问题的时间为2014年5月14日,王付争却在之后的2014年8月20日向姚春汉出具了欠款106942元的欠条,有违常理,姚春汉也提供了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据,故王付争关于质量问题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王付争待有新的证据后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令朱美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夫王付争所负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也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39元,由上诉人王付争、朱美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田佰旺审 判 员  楚 军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