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彭恩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彭恩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76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龚云祥(特别授权),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吉庚,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恩全,男,1983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彭恩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