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云亮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环境保护局,晋江市云亮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纪刚宏,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晋江市云亮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苏火炬。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云亮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晋执审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会同环保部门现场查看,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就地查封被执行人的厂房,并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没有相关记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