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沁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牡丹申请执行张任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牡丹,张任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沁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商牡丹,女。被执行人张任祥,男。商牡丹申请执行张任祥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2005)济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任祥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张任祥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任祥银行存款49301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