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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蒙刑初字第2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厉建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的妹妹赵青与被害人刘某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二人开始闹离婚并争夺女儿的抚养权。2015年1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与赵青及其母亲张西爱到旧寨乡刘家上峪村被害人刘某家,张西爱将孩子抱走,被告人赵某与赵青同刘某及其父母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与赵青驾车离开,被害人刘某驾驶车辆在后追赶,行驶至旧寨乡商业街时刘某开车撞击被告人赵某所驾车辆,后赵某下车持斧头将刘某头部砍至右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于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物证斧子一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指控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的妹妹赵青与被害人刘某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二人开始闹离婚并争夺女儿的抚养权。2015年1月1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与赵青及其母亲张西爱到旧寨乡刘家上峪村被害人刘某家,张西爱将孩子抱走,被告人赵某与赵青同刘某及其父母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与赵青驾车离开,被害人刘某驾驶车辆在后追赶,行驶至旧寨乡商业街时刘某开车撞击被告人赵某所驾车辆,后赵某下车持斧头将刘某头部砍至右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2月27日,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赵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于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物证斧子一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斧头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立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