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与昆山世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世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世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珠竹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琍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嘉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孙德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华。上诉昆山世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宝树脂(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商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世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昆山世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世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为65元,由上诉人昆山世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柏宏忠审 判 员 蒋毅颖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