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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戴浩与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浩,王文韬,师少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66号原告戴浩,男,30岁。被告王文韬,男,41岁。被告师少防,女,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浩诉被告王文韬、师少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浩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文韬、师少防银行存款2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志玲位于焦作市解放区胜利北街6号楼2单元60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字第0530104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筱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