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金花与刘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花,刘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67号原告:朱金花,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刘燕,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朱金花诉被告刘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