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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金花与刘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花,刘燕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67号原告:朱金花,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刘燕,女,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朱金花诉被告刘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云附本裁定书所援引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