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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行审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与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永行审字第166号申请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跃忠。被执行人: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傅健军。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永土资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2年4月,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土名称“道士山”的土地上动工建设公墓。至调查时止,已建成600个墓穴。经现场勘测,以上建筑占地面积5361.38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山、西至路、北至山。经核查,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所占用的5361.38平方米土地权属傅店村集体所有,傅店村道士山公墓占地5361.38平方米,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2年)中为耕地2250.99平方米(旱地)、其它土地325.10平方米、园地28.36平方米、林地2756.93平方米,在永康市江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中为基本农田2251.38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28平方米、林地2757平方米、其他土地325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和《永康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61.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其中2251.38平方米基本农田,责令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限期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2.对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非法占用的2251.3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65元的罚款,计146339元,非法占用的3110平方米其他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87080元,以上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肆佰壹拾玖元整(¥233419元)。对责令限期治理并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23341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送达给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在规定期间未履行第1、2项所确定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永土资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根据永康实际情况和永委办[2010]65号文件精神,“两违”拆除由镇(街道、区)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所确定的义务,逾期由永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二、限被执行人永康市江南街道傅店村经济合作社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所确定的罚款共计233419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蕴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