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余慧敏、闵学军等与张爱国、龚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爱国,龚秋,余慧敏,闵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爱国,务工。上诉人(原审被告):龚秋,务工。系张爱国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慧敏,务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闵学军,中国农业银行浠水县支行员工。上诉人张爱国、龚秋与被上诉人余慧敏、闵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受本院委托,浠水县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已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须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否则按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张爱国、龚秋在法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后经本院多次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但上诉人至今仍未足额交纳上诉费。虽张爱国、龚秋向本院提出了对上诉费减、免、缓交的申请,但经本院审查,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批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倪志勇审判员 朱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延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