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颖与赖宁、左中美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颖,赖宁,左中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8-1号原告:吴颖,女,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赖宁,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左中美,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颖与被告赖宁、左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晓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慧 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