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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吴颖与赖宁、左中美民���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颖,赖宁,左中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58-1号原告:吴颖,女,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赖宁,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左中美,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颖与被告赖宁、左中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晓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慧 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