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武汉宝源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李龙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宝源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李龙华,柳州市柳工物资有限公司,赵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1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负责人:陈传龙,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威,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孟珏,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宝源三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商业街西正街19号(9)。法定代表人:李龙华,总经理。被告:李龙华。被告:柳州市柳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大道西一巷6号协和嘉年华庭14-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章二平,总经理。被告:赵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武汉宝源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李龙华、柳州市柳工物资有限公司、赵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宝源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李龙华、柳州市柳工物资有限公司、赵娟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自愿以其银行财产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武汉宝源三通商贸有限公司、李龙华、柳州市柳工物资有限公司、赵娟银行存款2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冻结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银行存款27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起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