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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隰行初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隰县住建局行政合同撤销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耿 某 某 诉 被 告 隰 县 住 建 局 行 政 合 同 撤 销 一 案 一 审 行 政 判 决 书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隰行初字第007号原告耿××,男,生于1960年8月4日,汉族,隰县龙泉镇市民,原住隰县西门外28号,现住供暖公司旁。委托代理人梁××,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隰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称隰县住建局)。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隰县住建局工作。委托代理人张××,隰县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耿××诉被告隰县住建局行政合同撤销一案,原告耿××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21日向被告隰县住建局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依法由审判员杨爱丽、王二丽、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和顾××、被告委托代理人曹××和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耿××在隰县城关镇西门外西拥有合法房产,2012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为无效,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辩称:1、被告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看到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内容一致,即只有诉讼请求而没有事实和理由,导致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无从答辩。2、隰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于2011年2月22日出台了隰政通字(2011)1号通告,确定征收部门为被告隰县住建局,征收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并要求被告制定《县城西大街西延及西城底旧城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被告于同年4月23日制定出该实施方案,并依照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前依法进行了调查登记,对房屋进行了评估、公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过程决策民主,程序合法。因此,被告与原告确定的协议合法有效。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2日隰县人民政府发出隰政通字(2011)1号《关于对县城西大街西延及西城底旧城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通告》,确定征收部门为被告隰县住建局,征收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至6月30日,并要求被告制定《县城西大街西延及西城底旧城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被告于同年4月23日制定出该实施方案,并依照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征收。被征收户原告所拥有的位于西城底28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依法进行了房屋评估等工作,并主动与原告就其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多次进行商谈,于2012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第1-087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认为,当时被告征收原告的房屋是用来修建公园的,考虑到公益事业这一点原告与被告签订上述协议。但是被告现在却以营利为目的建成商品楼,因此该协议存在欺诈,应为无效协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2、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4、凤凰苑小区平面规划图。被告提供的证据: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关于对县城西大街西延及西城底旧城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通告;3、隰县西大街西延及西城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4、隰县凤凰苑小区规划总平面定位图。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2号证据只能证明政府下了通告,不能证明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3号证据说明被告打着旧城改造的旗号实施商业开发;4号证据说明土地征收工作还没有完成,开发商就开始进行凤凰苑小区的开发建设。而被告却认为原告的起诉状只有诉讼请求而没有事实和理由,导致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无从答辩,只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举证。被告对原告的3号证据不认可,认为该平面图是开发商为促销楼盘印发的宣传画册。本院认为:隰县西大街西延及西城底旧城(棚户区)是一项有利于全县人民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改造项目,该项目已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改造实施。本案被告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县城西大街西延及西城底旧城改造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按照征收程序与原告耿××就其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进行商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爱丽审判员  王二丽陪审员  X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