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光球与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何光球。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为广西田林县利周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曹立秦,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何光球诉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2015年8月19日,原、被告双方要求对本案进行调解,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金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书记员岑彩倩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光球、被告法定代表人曹立秦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至2015年7月31日在被告处工作,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其为被告垫支过路费、加油费、车辆维修费及差旅费共计115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何光球所垫支的过路费、加油费、车辆维修费及差旅费共计11500元(该款项限于2015年8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元,由被告广西田林富民糖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王金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岑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