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8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无业。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吴素文,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辩护人吴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通过散发招嫖小卡片,将失足妇女邹某介绍给嫖客陈某,在平阳县水头镇“虎豪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2015年3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通过散发招嫖小卡片,将失足妇女邹某介绍给嫖客翁某,在平阳县水头镇“玉都宾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邹某、翁某、陈某、郑某、廖某等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翁某通讯录照片,车辆交接结算单,电话清单,手机,卡片若干,身份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散发招嫖小卡片的方式,介绍他人卖淫二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情节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杂牌手机1部及卖淫卡片250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锦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