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池美金与黄艺彬、杨艺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美金,黄艺彬,杨艺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异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池美金,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陈艺娟,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艺彬,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申请人杨艺煌,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执行(2015)文执行字第294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池美金以被申请人杨艺煌系被执行人黄艺彬的配偶,应当对黄艺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黄艺彬的配偶杨艺煌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艺彬庆与杨艺煌于2002年3月8日登记结婚。被执行人黄艺彬多次向申请人池美金购买瓷砖,2015年2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573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黄艺彬应于2015年12月31日偿还申请人池美金货款573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6日,申请人池美金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黄艺彬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艺彬与被申请人杨艺煌系夫妻关系。作为被执行人黄艺彬配偶的杨艺煌,应当对被执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池美金申请追加杨艺煌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杨艺煌为本院(2015)文执行字第294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发审判员 王井根审判员 杨宝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君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