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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裕民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潘姝娜与贾洪波谭相革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姝娜,贾洪波,谭相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潘姝娜,女,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洪波,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谭相革,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木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