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子文与丁玲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766号原告:王子文。被告:丁玲青。原告王子文与被告丁玲青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子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玲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子文与被告丁玲青之间存有债务纠纷。2015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人民币53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7月份起于每月的15日前分期归还5000元直至付清。出具欠条后,被告未予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玲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子文人民币5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依法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丁玲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