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庄钊文与苏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钊文,苏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庄钊文。被执行人苏志杰。关于庄钊文申请执行苏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志杰应向申请执行人庄钊文偿还借款本金2028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24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庄钊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苏志杰的银行存款共206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伟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