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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郭金枝与王毅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枝,王毅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1737号原告郭金枝,女,1960年9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赵倩。被告王毅敏,女,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原告郭金枝诉被告王毅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金枝与被告王毅敏已协商解决,现原告郭金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金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郭金枝负担。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李银辉审判员  李慧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惊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