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4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德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德晨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4826号原告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坚村村委会西侧600米(农林服务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鲁明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成喜,北京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晨,男,1956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德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一十九元(已交纳),余款一千九百一十九元退还原告北京奇沃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思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