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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法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克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克芝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邓法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李涛,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9日,住邓州市。被告:李克芝,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李克芝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 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其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