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法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李克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李克芝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邓法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李涛,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9日,住邓州市。被告:李克芝,女,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诉被告李克芝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 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其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