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邓某甲与邓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邓某甲,邓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4819号原告唐某某。委托代理人江贞,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邓某甲。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女,汉族,1977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江贞,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乙,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邓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邓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