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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6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蒋金莲与赵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莲,赵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678-2号申请执行人蒋金莲,农民。被执行人赵俊,居民。申请执行人蒋金莲与被执行人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俊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蒋金莲同意本院保留其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9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陈 亚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