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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商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郭红英、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商初字第36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代表人李波,行长。被告郭红英,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告王磊,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告郭红英、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红英、王磊的银行存款33万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红英、王磊的银行存款3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