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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湖北宇东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鑫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宇东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鑫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43号原告:湖北宇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白鹤泉西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项四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鑫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宇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宇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宇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宇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瞿汉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紫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