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469号原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69年5月26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告兰某某,男,出生于1968年8月21日,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 统 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