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季德海与季德风、霍加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德海,季德风,霍加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92号原告:季德海,男,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季德风,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季圩村二队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005016176。被告:霍加凯,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德海与被告季德风、霍加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德海撤回对被告季德风、霍加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