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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季德海与季德风、霍加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德海,季德风,霍加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92号原告:季德海,男,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季德风,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季圩村二队7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005016176。被告:霍加凯,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啟,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德海与被告季德风、霍加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德海撤回对被告季德风、霍加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忠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