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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天津生态城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与王雨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生态城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中新生态城和旭路276号天和新乐汇2号楼4楼。被执行人王雨新。申请执行人天津生态城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雨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生态城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生态城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