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卜某甲与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甲,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卜某甲,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卜某乙,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甲与被告张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甲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卜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