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卜某甲与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甲,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卜某甲,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卜某乙,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甲与被告张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甲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甲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卜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雪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