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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3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顺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顺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3975号原告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083239-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湘湖人家会所二层及三层部分。法定代表人徐建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秦高益、项燕燕,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顺风,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顺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顺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杭州鸿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审判员李凯二○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王海燕书 记 员 王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