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立字第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梁植利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植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160号起诉人,梁植利,男。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开始对18号院进行旧楼区改造,起诉人所住6号楼3单元防盗门存在互相串号、对讲电话无声、个别住户没钥匙等问题,起诉人向施工现场主管、居委会、二号桥街道进行反映但没有效果。2014年11月10日上午起诉人家中被盗。现起诉人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起诉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在2014年5月25日至2014年11月10日期间,在实施对河东区二号桥地毯厂路18号院旧楼区改造中,没有适当履行监管职责构成行政违法;请求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的经济损失(五万元);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梁植利诉请不明确,起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没有事实依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梁植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