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天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10月3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曹月坤,局长。第三人商丘市天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西市一高对面。原告李某诉被告商丘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商丘市天赐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陈宝凤审判员 李宏伟审判员 李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