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15号嘉里福保仓储楼夹层3区。法定代表人LOHYENLI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家晴,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骏飞,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永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公路白旺信工业园区二区第七栋。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富利物流(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之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