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颖与田昌磊、于振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田昌磊,于振友,史继亮,聊城市洛风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洛轴轴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750-1号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法定代表人杜朝宏,行长。被执行人田昌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于振友,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史继亮,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聊城市洛风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振友,该公司经理。第三人临清市洛轴轴承厂。住所地:临清市老赵庄镇。法定代表人徐忠利,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王颖与被执行人张兆友、于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临清市洛轴轴承厂于2014年6月17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保证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底还清债务。现保证期间已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临清市洛轴轴承厂为本案被执行人。临清市洛轴轴承厂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