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北京联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王元来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联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元来,北京德融模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隆源小区2号院。法定代表人付殿昆,经理。被执行人王元来,男,1951年6月出生。被申请人北京德融模具厂,住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王各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元来,厂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元来、北京德融模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4)密民(商)初字第6062号民事调解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王元来、北京德融模具厂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联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为被执行人田光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密民(商)初字第606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吴 珲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