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夏庆福与被执行人李希英、刘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庆福,李希英,刘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夏庆福,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泉林集团工人,住高唐县大田小区A区14号楼4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李希英,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高唐县县委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刘东贵,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县委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夏庆福与被执行人李希英、刘东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希英、刘东贵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东贵有工资收入,已被法院冻结,本院对刘东贵的工资收入进行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李希英、刘东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49284.41元,均未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善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