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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汪营利与汪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营利,汪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774号原告汪营利,女,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汪杰,男,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营利与被告汪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营利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营利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营利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收25元,由汪营利负担25元。审判员  王择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