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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凯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博壮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上海博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上海凯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博壮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壮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博壮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元,由原告上海凯来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景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