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射阳县德祥床垫制板厂、徐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德祥床垫制板厂,徐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09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1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射阳县德祥床垫制板厂,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耦耕办事处陈李线东侧。法定代表人徐德祥,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徐德祥,射阳县德祥床垫制板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射阳县德祥床垫制板厂、徐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射阳县德祥床垫制板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射阳太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承担利息7.066958万元,合计157.066958万元;并承担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95%计算及承担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95%计算的利息。被告徐德祥对未实现部分的债权本息,与被告射阳县德祥床垫制板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其银行存款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房屋已被查封,暂无法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房屋已被查封,暂无法执行,另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员 唐海明审 判 员 王 樵代理审判员 王雄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庆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