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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撤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朱义华、朱金宗等与朱丽玉、林国明等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丽玉,朱义华,朱金宗,朱细弟,朱金程,蔡元付,朱招林,朱俊腾,蔡元富,蔡友光,蔡吓敏,何如英,蔡荣杰,蔡荣头,朱金辉,朱金添,朱启荣,朱启华,朱捷林,蔡俊方,朱瑞兴,朱伟斌,柯建彪,郑荣森,曾庆成,蔡建明,林国付,陈国付,蔡炳辉,陈碧良,朱明水,蔡玉坤,蔡梅英,林国明,深圳市金业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撤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玉,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福进、林志,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义华,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宗,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细弟,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程,男,1946年6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元付,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招林,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俊腾,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元富,男,1972年6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友光,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吓敏,男,1945年9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如英(又名何莉莎),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荣杰,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荣头,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辉,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金添,男,1969年6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启荣,男,1968年2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启华,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捷林,男,1955年8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俊方,男,1983年3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瑞兴,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伟斌,男,1983年3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建彪,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荣森,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成,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明,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国付,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付,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炳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碧良,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明水,男,1946年2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坤,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梅英(曾用名蔡亚萍),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上述三十二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建成、翁国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国明,男,1959年1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业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亚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丽玉因与被上诉人朱义华、朱金宗、朱细弟、朱金程、蔡元付、朱招林、朱俊腾、蔡元富、蔡友光、蔡吓敏、何如英、蔡荣杰、蔡荣头、朱金辉、朱金添、朱启荣、朱启华、朱捷林、蔡俊方、朱瑞兴、朱伟斌、柯建彪、郑荣森、曾庆成、蔡建明、林国付、陈国付、蔡炳辉、陈碧良、朱明水、蔡玉坤、蔡梅英(以下简称朱义华等三十二人),被上诉人林国明,原审被告深圳市金业城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业城公司)抵押权纠纷撤销之诉上诉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撤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丽玉的委托代理人陈福进、林志,被上诉人朱义华等三十二人的委托代理人蔡建成、翁国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林国明、原审被告金业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撤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炳荣审 判 员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舒可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