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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龚某某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609号原告徐某某,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陶伯彧,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某,女,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龚某某遗赠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秉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杰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