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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建与赵玉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建,赵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95号申请人宋建。被申请人赵玉朋。申请人宋建因与被申请人赵玉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C×××××号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3万元),担保人刘力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赵玉朋所有的苏C×××××号重型货车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铜山区金多海停车场);二、查封担保人刘力所有的苏C×××××号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