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民初字第9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褚人楼与赵卫国、张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人楼,赵卫国,张克民,镇XX泰铝业有限公司,四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五镇江徳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970-1号原告褚人楼。委托代理人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卫国。被告张克民。委托代理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梦婵,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镇XX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被告四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卫国。被告五镇江徳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99号第1-6层。法定代表人赵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人楼与被告赵卫国、张克民、镇XX泰铝业有限公司、镇XX泰散热器有限公司、镇江德瑾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京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裁定,现原告提供现金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褚人楼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牌坊街153号2单元604室房产(宁房权证建转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完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