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杜金兵与陈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兵,陈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400号原告杜金兵,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告陈仓,男,具体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兵与被告陈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杜金兵于2015年8月19日以陈仓已向其支付所欠工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仓的起诉。本院认为,杜金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兵撤回对被告陈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杜金兵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