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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泽华与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华,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李泽华,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泽华诉被告四川普州顺天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意公司)、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明诉称,我于2014年5月28日、2014年9月9日、分别与被告鑫联公司签订《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三份,共计出借本金15万元。合同签约双方为李泽华与鑫联公司。顺天意公司出具了收到前述借款的“借款凭���“。因二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本息,请求判令:1、由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34250.00元;2、由二被告偿还拖欠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全部利息;3、由二被告承担因追讨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过程中查明,2015年3月3日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内江市鑫联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下:驳回原告李泽华的起诉。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启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