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临平莲英装饰材料商店与杭州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临平莲英装饰材料商店,杭州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904号原告:杭州余杭区临平莲英装饰材料商店。经营者:王莲英。委托代理人:盛军华、黄云鹿,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姚飞。原告杭州余杭区临平莲英装饰材料商店(以下简称莲英商店)为与被告杭州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公司)、陈姚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英商店的委托代理人盛军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天公司、陈姚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莲英商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姚飞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莲英商店撤回对被告陈姚飞的起诉,本案在原告莲英商店与被告锦天公司之间继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莲英商店起诉称:王莲英系莲英商店业主。锦天公司向莲英商店购买三夹板等材料,并于2013年10月25日出具欠条二份,分别载明欠莲英商店货款174600元及200000元,陈姚飞同意为该欠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欠条出具后锦天公司未支付货款,莲英商店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锦天公司支付货款374600元及支付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42952元);二、被告锦天公司、陈姚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莲英商店撤回对被告陈姚飞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锦天公司支付货款374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37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自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锦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莲英商店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欠款单二份,用以证明2013年10月25日锦天公司向莲英商店出具欠款单,确认尚欠货款374600元的事实。2.对外送货总结单十五份,用以证明莲英商店向锦天公司供应货物总额为993974元的事实。被告锦天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莲英商店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莲英商店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确认该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1年5月至2013年2月期间,莲英商店与锦天公司有板材业务往来。双方发生货款总额为998541元,锦天公司已支付货款623363元,尚欠货款375178元。2013年10月25日,陈姚飞向莲英商店出具欠款单二份,分别载明:兹有锦天公司欠临平王莲英三夹板商行购板货款174600元及货款200000元。欠款单出具后,锦天公司仍未支付货款,莲英商店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告莲英商店与被告锦天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锦天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及时付清货款,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锦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原告莲英商店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临平莲英装饰材料商店货款374600元。二、被告杭州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临平莲英装饰材料商店以货款374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5%自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19元,由被告杭州锦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19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岳玉婷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