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毕映煌与被告董维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映煌,董维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毕映煌,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董维武,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映煌与被告董维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映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映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