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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毕映煌与被告董维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映煌,董维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毕映煌,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董维武,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映煌与被告董维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映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映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海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