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孙东航与田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航,田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孙东航。被告:田建忠。本案在审理原告孙东航诉被告田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东航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款已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凤霞 来自